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旧版链接  

  税务咨询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务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21-04-02      浏览次数:1737      信息录入:首义会计师事务所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收藏本页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一篇: 企业的“福音” 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了!
  下一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相关阅读:
两部门发布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 (阅读407次) [2023-08-08]
最新!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续至2027 (阅读402次) [2023-08-02]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6月 (阅读515次) [2023-06-27]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福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 (阅读955次) [2023-03-28]
税局出手了!工资“两税”监管来了! (阅读968次) [2023-02-17]
 
 
站内搜索:
  Copyright 2008-2014 www.ncsy.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南充首义会计师事务所
电话:0817-2807803 0817-2709900 手机:13320760315(陈所长) 18808173005(沈主任)
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丰登路238号楠苑翠庭5栋2层(市工商局对面) 蜀ICP备12010398号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