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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福音” 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了!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21-03-23      浏览次数:1250      信息录入:首义会计师事务所      【字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附件2: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
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2
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 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7日
 
 
 
 
 
 
 
 
 
 
相关文件链接:
 
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二、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3日
 
 
四、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五、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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