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则不会产生财税差异;若在会计上不选择这种计提方法,则会产生差异。
对财税〔2018〕54号文件的理解,注意以下关键点:
1.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动产。
2.新购进包括外购、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以物抵债等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经济行为,“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二手固定资产。
3.单位价值是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如果该资产入账时抵扣了进项税额,则为不含税价;若入账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则为含税价。
4.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允许存在财税差异。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残值。
5.汇算清缴不需要备案。
6.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并且2018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便可以享受。
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则不会产生财税差异;若企业在会计上不选择这种计提方法,则会产生差异,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即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简单地理解就是,现在相对多缴税、未来相对少缴税,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现在相对少缴税、未来相对多缴税,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购入一台500万元(不含税价5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票80万元)的设备,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残值为0。税法上2019年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9年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
贷:银行存款 580
2.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100(500÷5)
贷:累计折旧 100
3.纳税调整
会计上每年计提折旧100万元;2019年税前一次性扣除500万元、2020年及以后年度税前扣除折旧为0万元。
2019年,税法折旧相对会计多扣除;2020年及以后,税法相对会计少扣除。即:2019年相对少缴税、2020年及以后年度相对多缴税。2019年预期以后年度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的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9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500-100),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100(4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
2020年及以后年度,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所得税费用 25
延伸分析:
4.假设2021年初将固定资产转让,处置收入为232万元。
(1)处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
累计折旧 200
贷:固定资产 500
(2)计提税金:
借:银行存款 232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
(3)确认损益:
借:资产处置损益——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
(4)转回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贷: 所得税费用 75
纳税调整:计税基础为0,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应纳税调增300万元。简单地理解:税法上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后期处置时,如果不考虑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剩余多少便纳税调增多少。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六、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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