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旧版链接  

  税务咨询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务咨询  
2月份开始,增值税纳税申报这2张表不用再报了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18-01-18      浏览次数:1955      信息录入:首义会计师事务所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公告明确了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发票认证经常碰到的6个问题

会计要弄清楚

  1、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不能,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认证抵扣。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专票,可以按照价税合计金额计入成本中。

  2、购买方取得专票,认证时发现属于失控发票还能不能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3、当月认证抵扣后开票方误操作将该发票作废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的作废条件作废发票,销售方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未按规定作废发票处理,不应要求购买方退回已作废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4、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的进项税额一定不能认证抵扣吗?

  根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5、当月发票认证后当月可以不抵扣留下月抵扣吗?

  不可以。

  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若是没有抵扣,相当于放弃了抵扣权利,过后应将进项税额全部计入成本费用。

  6、是不是专票只要认证了就可以抵扣增值税?

  不一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藏本页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一篇: 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
  下一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相关阅读:
两部门发布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 (阅读433次) [2023-08-08]
最新!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续至2027 (阅读435次) [2023-08-02]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6月 (阅读548次) [2023-06-27]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福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 (阅读999次) [2023-03-28]
税局出手了!工资“两税”监管来了! (阅读1011次) [2023-02-17]
 
 
站内搜索:
  Copyright 2008-2014 www.ncsy.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南充首义会计师事务所
电话:0817-2807803 0817-2709900 手机:13320760315(陈所长) 18808173005(沈主任)
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丰登路238号楠苑翠庭5栋2层(市工商局对面) 蜀ICP备12010398号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